京国税函[2004]19号
颁布时间:2004-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2003年12月10日 国税函[2003]13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