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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19号

颁布时间:2004-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2003年12月10日    国税函[2003]13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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