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发[2002]78号
颁布时间:2002-04-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同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省局办公会研究决定,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划归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纳税申报与纳税评估的管理工作,按原有职责仍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各地接文后,请于4月底前完成有关移交工作。
二、对使用十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要求进行纳税评估。
三、对纳入纳税评估的商贸企业,应在申报的当月完成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人实行纳税评估后。不再单独进行征后审核,征后审核纳入纳税评估一并安排。
四、《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第一条第(五)项中"本地区平均税负率"由地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并上报省局备案。
五、文中所附表、单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印制。
六、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的有关内容,省局已以晋国税明电[2002]1号文下发各地执行,有关数据不再另行上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