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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9]36号

颁布时间:1999-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区国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各地在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过程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增设会计科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周转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周转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税局在会计核算方面需设置“发票周转基金”科目,列入《核算办法》会计科目“所有者权益类”增列为“302项”。发票周转基金科目核算按规定取得的专用发票周转基金的增减变化金额,拨入周转基金记贷方,拨出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累计结存在周转基金。

  二、结转执行《核算办法》的期初会计科目余额根据全区流转税工作会议期间区局与各盟市就1994年以来专用发票数额对帐的结果,各盟市国税局首先要做好与本系统对帐工作,并按区局核准的数额结转期初会计科目余额(专用发票结算表附后)。

  1、结转截止1998年11月30日已配售的专用发票数额借:应收发票款(或现金等)—××旗贷:应付发票款—区局(工本费+管理费)

  2、结转截止1998年11月30日库存发票数额借:库存发票—手工版(或电脑版)××贷:应付发票款—区局(工本费+管理费)

  3、结转1998年11月30日之后发生的向区局领购的专用发票数额借:库存发票-手工版(或电脑版)××贷:应付发票款—区局(工本费+管理费)

  三、会计报表填报口径《核算办法》所列《资产负债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配售月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表》,各盟市汇总上报区局需填列的各项数额均为本盟市全系统实际发生数和实际库存数,不是仅指本级数。

  四、发票周转基金核定限额根据各盟市上报的1998年度专用发票实际使用数量,并适当考虑各地的库存情况,根据《周转基金管理办法》核定你盟市的周转金最高限额,对核准的周转基金全区将从欠交区局专用发票金额中坐扣,不足抵欠部分下拨经费中扣收,要求做好帐务处理工作。

  附:

  1、全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结算表(表一)(略)

  2、全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结算表(表二)(略)

  3、全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结算表(表三)(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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