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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3]28号

颁布时间:2003-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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