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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晋财法[2003]34号

颁布时间:2003-07-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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