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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3]61号

颁布时间:2003-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中明确:“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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