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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3]66号

颁布时间:2003-07-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实行电子申报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按照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同时打印报送纸质申报表,替代手工报表。

  二、对未实行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03年8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并采取手工填制方式报送,新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区局统一印制下发使用。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同时废止。

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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