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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内部调拨油品形成年度未实现销售毛利合并调整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函

内国税流函[2002]5号

颁布时间:2002-0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内部调拨油品形成年度未实现销售毛利合并调整办法的请示》(内油销财字[2001]7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企业合并编制会计报表的要求,在不影响你公司增值税总体税负的情况下,为简化核算程序,便于操作,同意你公司按照第一种方式对未实现销售毛利进行合并调整,即每年年末按剔税的未实现销售毛利额通过内部往来直接核减库存油品的账面值,在下一个会计年度转化为下级公司的毛利,公司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金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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