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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公布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市级公司,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实现的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次月结算的管理方式。

  根据该公司近几年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并考虑今年变动因素,其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2.6%。

  二、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电厂(机组),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再实行按月预征、按季清算返还的管理方式。

  对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上述电厂(机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办法》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办理认定手续,确保税款的及时征收入库。

  三、上述公司要按规定汇总2004年第四季度及2005年1月份电力产品增值税清算情况,并于2月底前报省国税局,以保证税款及时清算入库。从二月份开始按照总局《办法》执行。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及时掌握《办法》贯彻执行情况,切实强化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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