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5]32号
颁布时间:2005-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上;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以上。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