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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113号

颁布时间:2004-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保险业务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保险业务收入应按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4]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

  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

  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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