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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京国税发[2006]282号

颁布时间:2006-10-24 09:15:28.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85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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