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税发[2006]178号
颁布时间:2006-11-21 10:23:11.000 发文单位: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省局要求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的地区要逐步应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我市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工作已完成,为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税基监控,市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范围和对象
在省局统一明确前,我市暂对已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及新认定需开具商品销售普通发票、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普通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使用范围;商业零售企业、已升级一机多票系统的水、电、气企业暂不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销售普通发票不包括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二、 增值税普通发票供应
现有的防伪税控企业已领购的普通发票使用完毕,税务机关验旧供新,应向企业供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相应停止供应其他版式的商品销售普通发票和加工修理修配统一发票。企业自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新认定需开具商品销售普通发票、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直接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授权认定
(一)审批权限。经请示省局明确,企业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限额和控购数量仍按现行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的规定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且原已开具普通发票的企业,增值税普通发票授权认定不必按税务行政许可流程审批;已纳入和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初次申请领购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需按税务行政许可流程审批供应。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审批确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票限额和月购票限量。
(二)资料审批。为规范管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分类型按不同要求操作,具体规定如下:1、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且原已开具普通发票的企业要重新填报《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按管理权限审批,具体可参照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中企业在用各版式的商品销售普通发票、加工修理修配统一发票的开票限额和控购数量核定。2、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企业按税务行政许可流程申请,填报《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按管理权限审批。3、新认定仅需开具商品销售普通发票、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普通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只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各项目,不填写申请事项)和《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在《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加具“同意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的审核意见,不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和控购数量的审批;《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作为信息中心进行增值税普通发票授权发行,将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依据。4、新认定既开具专用发票又需开具商品销售普通发票、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普通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和《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批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授权认定信息录入。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作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鉴定,要分别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和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录入审批信息(开票限额和月购票限量必录)。为保证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发行信息的完整和准确,防止人为失误造成系统信息错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录入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授权认定信息。对原使用各版式商品销售普通发票、加工修理修配统一发票的防伪税控企业重新进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审批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取消原商品销售普通发票、加工修理修配统一发票的核定信息。
四、 增值税普通发票授权发行
信息中心根据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资料对企业进行增值税普通发票授权发行。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包括已使用普通发票和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中心根据《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变更授权发行;对新认定需开具商品销售普通发票、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普通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中心根据《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和《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初始发行。
五、 抄报税管理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防伪税控企业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通知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如与上级另行下发文件明确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