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流字[2001]83号
颁布时间:2001-09-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情况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2号)要求,总局决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每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均按下述规定执行:各盟市国税局征收部门和各旗县(市、区)国税局应分别在每月1日和2日完成上月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包括抵扣联明细数据和汇总数据)上报工作;盟市国税局要在每月3日完成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不包括抵扣联明细数据)的上报工作,上报时间不得提前或推迟,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和专用发票交叉比对工作及稽核系统的其他工作仍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207号)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国税发[2000]208号)
操作规程执行,遇公休日不顺延,有关单位应安排公休日加班的工作人员调休。
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中有关抵扣联认证情况统计、上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上传抵扣联认证情况采集统计表的操作说明
一、区县级税务机关在每月1日将上月认证数据(包括抵扣联发票数据和抵扣联认证情况采集统计表)由认证系统导出至软盘上采集步骤为:
(一)登陆区县级稽核系统,然后将载有认证系统数据的软盘插入软驱,在“提入提出”菜单中执行“载入文本文件”操作。
(二)点击“拷入”按钮,选择相应的征收机关(如“000001征收一所”),然后点击“文件夹”图形按钮,选择A盘根目录下的control.txt,然后点击“打开”
按钮,最后点击“拷入文件”按钮。
(三)拷入成功后,在“载入文本文件”界面点击“查询”按钮,文件类型选择“抵扣联发票”,再选择对应征收机关,然后点击“确认”按钮。
(四)选中状态为“拷入”的记录,点击“检查”按钮,检查完毕后,若无错误记录,则点击“发送”按钮,将数据发送至后台数据库;若有错误记录,则从认证系统重新导出数据文件并再重复以上1-3步骤(此时需先点击“删除”按钮,删除有错误记录的数据文件以及对应的采集情况统计表,重新拷入正确的数据文件)。
(五)在“载入文本文件”主界点击“查询”按钮,文件类型选择“抵扣联认证情况采集统计表”,再选择对应的征收机关,然后点击“确认”按钮。
(六)选中状态为“拷入”的记录,点击“检查”按钮,检查完毕后,若无错误记录,则点击“发送”按钮,将数据发送至后台数据库;若有错误记录,则从认证系统重新导出数据并重复以上1-3步骤操作(此时需先点击“删除”按钮,删除有错误记录的数据文件以及对应的采集情况统计表,再重新拷入正确的数据文件)。
(七)抵扣联发票和抵扣联认证情况采集统计表均被载入区县级稽核系统后,在“发票稽核”菜单中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证管理”操作,对采集的发票数据进行验证,步骤为:选择相应的征收机关,点击抵扣联采集情况的“刷新数据”按钮,若提示“验证相符”,则点击“通过验证”按钮;否则点击“清除数据”按钮,并重复以上1-6的步骤。
(八)重复执行以上步骤,将所有征收机关的认证数据均采集至区县稽核系统并进行验证。
(九)所有征收机关的发票数据均已采集并通过验证后,执行区县级稽核系统“提入提出”菜单中的“准备上级数据”操作,完成数据准备。
(十)登陆区县级传输系统,执行“网络TCP传输”菜单中的“发送上级数据”
操作,选择状态为“未发”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含有本次采集的抵扣联发票明细数据和抵扣联认证情况采集统计表),选中该条 日志在其前面的方框内打勾,再点击“发送”按钮将数据发至上级税务机关。
二、盟市级税务机关接收下级上传的抵扣联认证情况采集统计表,并上报至上级税务机关
(一)盟市税务机关在所有下级机关均将当月的抵扣联数据上传后,在本级稽核系统中的“提入提出”菜单下执行“读取下级数据”操作,将所有下级的数据提取,提取完毕后在“提入提出”菜单中执行“准备上级数据”操作。
(二)登陆本级传输系统执行“网络TCP传输”菜单中的“发送上级数据”操作,选择状态为“未发”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含有本次采集的抵扣联认证情况采集统计表数据),选中该条 日志将其前面的方框内打勾,再点击“发送”按钮将采集统计表发送至上级税务机关。
三、盟市级税务机关不得提前做数据清分和比对工作,要严格按操作办法中要求的时间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