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流字[2002]17号
颁布时间:2002-0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层税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评估办法》的规定设立相应岗位,明确职责,专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并做好与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工作衔接,以确保纳税评估资料的及时传递。
二、除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外,对其他商贸企业是否进行纳税评估,由各盟市国税局确定。
三、对“本地区平均税负率”以盟市一级地区确定。
四、《评估办法》第三条 规定的上报时间,区局确定为2002年3月15日之前。
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联次不够的问题,暂采用复印办法解决,明年区局印制时再增加联次。纳税评估所需7种表书,由各盟市自印。
各地在执行本《评估办法》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流转税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