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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问题的请示

甘国税发[2003]147号

颁布时间:2003-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物价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1年在全国全面推行了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进行稽核管理的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金税工程运行的基础。2003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将防伪税控系统全面覆盖所有一般纳税人。从2003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度止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这就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购置金税卡,配备计算机、票据打印机和专业的计算机操作人员。这给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为了降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后使用计算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成本,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决定由税务代理机构使用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即一机多卡),集中为一般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这是国家税务总局赋予税务代理机构的一项新的代理业务。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税务代理机构承担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业务必须经当地国税机关批准,自购防伪税控主机共享专用设备,在纳税人自愿委托的前提下,为纳税人提供代开专用发票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139号通知中“对于采纳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可以向社会中介机构收取培训费,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向纳税人收取专用发票开票费。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上述培训费、开票费、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在统一标准公布前,可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开票费标准……”的精神,我们经调查测算,税务代理机构如果开展集中开票代理业务,一次性投资和长期费用主要有:一台防伪税控主机共享设备(64路,可代理64户企业)19600元,一台计算机6000元,一台专用票据打印机4000元,代理开票企业的资料存放柜2000元,办公桌椅、电脑工作台等2000元;培训费750元,专用办公室租赁费每年8000元,办公经费每年1000元,三名专职人员的工资每年合计25200元(每人每月平均700元),水、电、暖每年2000元,金税卡维护费每年5000元,上缴该代理业务各种税金每年约5500元。以上专用设备投资按三年摊销,每年需摊销11200元,各种费用每年合计47450元,每年的成本费用共计约58650元。代理开票服务按每户每月100元计算,年收入约76800元,该收入是在假设64路容量全部使用的情况下计算的,实际运行过程中要视自愿申请代开发票企业户数的多少而定,收入抵减支出,税务代理机构略有盈余。

  我们认为税务代理机构使用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集中为一般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收费标准应暂定为每户每月100元-120元较为适宜。

  以上收费标准,请审批。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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