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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2]104号

颁布时间:2002-1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区局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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