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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甘国税发[2003]208号

颁布时间:2003-09-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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