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国税函[2003]723号

颁布时间:2003-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减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渝国税函[2002]515号)精神,针对该文件抽样检验等有关问题,现作如下补充:

  一、抽样产品上报要求及抽样频次

  (一)按照渝国税函[2002]515号文件的要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将根据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在每年3月底以前(2003年为6月底以前)上报的申请减免税企业名单,统筹安排各区县(市)局与市局指定的检测单位到生产企业开展抽样工作。上报的申请减免税企业名单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与企业公章 名称相同)、产品名称、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证书编号。

  (二)属两次/年抽样的企业的另一次抽样工作仍由市局指定的检测单位执行。

  二、抽样人员各区县(市)局派出现场抽样人员1-2名,市局指定的检测单位派出工程技术人员2名,共同参与市局安排的现场抽样。

  三、抽样与编密

  (一)鉴定方法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二)按企业所申请减免税的产品,针对生产所需的原、燃材料和半成品以及产品分别按鉴定要求抽取、封装。税务、检测、企业三方签字认可。

  (三)签封好的样品由市局指定的检测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带回检测单位,交检测单位样品接收人员登记并先编制“站编号”,然后报市局编制密码后,由接收人员将编密样品传递至各检验室进行检测鉴定。

  四、检验报告

  (一)市局指定的检测单位各检验室在收到样品之日起30日内鉴定完毕,各检验室将检验结果返馈给统计人员填报《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检验结果报表》(表格式样详见渝国税函[2002]515号附件4)报送市国家税务局。

  (二)市四家税务局收到附件4后,对其编密号内的检验结果进行逐一解密还原成具体企业名称,返馈给市局指定的检测单位,由检测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书。建材类等产品检验报告书由重庆市墙体材料质量检验中心和重庆市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电力类产品检验报告书由重庆市能源检测中心出具。

  (三)检验报告书一式三份,一份检测单位存档,一份企业存档,一份在企业报批减免税时作为附列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五、对检测后符合规定的企业,市局将以文件下发名单。各区县(市)局据此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进行减免税审核和审批。

  六、企业在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时,除报送渝国税函[2002]515号文件第二款规定报送的资料,还应报送企业本年度资源综合利用掺兑量比例检验报告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