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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紧急通知

鄂国税函[1999]321号

颁布时间:1999-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39号)《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于1 999年年底前应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为确保此项任务的圆满完成,经与省粮食局协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总局要求粮食购销企业年内完成防伪税控系统推行的工作量比较大,已接近我省前几年的工作总量。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有分管局领导亲自抓落实,各级国税局均应成立强有力的工作专班,省局工作专班由姜锋、段晖、张建彬组成。

  二、搞好专业培训班

  为确保这套系统在粮食部门的正常运转,首先要搞好专业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介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原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操作方法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不仅要了解防伪税控系统的工作原理,还必须能熟练操作该系统。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应从粮食部门挑选具备一定计算机知识的、责任感强的人员参加培训。

  三、搞好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

  为确保2000年全面启动这套系统,必须在年内分批安装、调试开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系统的安装和专业培训要基本同步,做到培训一批,安装开通一批。技术服务一定要及时到位,不得影响粮食部门的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转。

  四、其他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560号通知规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款按上级规定的价格由企业与湖北金穗公司结算。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由企业自行购买,但为避免企业所购通用设备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之间出现不完全兼容的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在购买通用设备之前,可征求有关系统安装技术人员的意见。

  2、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根据粮食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的情况,作好各项工作,特别是专用发票的计划供应等,以确保此项工作须利实施。

  附件一:《湖北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安排表》(略)

  附近二:《湖北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安装时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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