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税明传字[1993]62号
颁布时间:1993-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立即转知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务必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的精神和省局10月下旬和12月下旬召开的两次税制改革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各级税务局的局长要亲自抓,分管流转税业务的局长具体抓,日常工作由负责流转税业务的科(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由涉外税收管理科(股)负责、要抽调业务骨干,实行集中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周密部署,并要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企业搞好协调配合。
二、统筹安排时间,抓住工作重点。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1994年3月底以前完成这项工作,并上报有关情况。我省统一规定在3月20日前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1994年1月10日为组织动员阶段;第二阶段,从1994年1月11日至2月底为实施阶段;第三阶段,从1994年3月1日至3月20日为审查核实和确认阶段。各地要根据工作量大小合理安排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应对本地纳税大户和过去财务管理基础薄弱、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作为企业重点进行盘点。盘点的主要内容是原材料、商品、包装物、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
三、要坚持账物结合的方法进行盘点和分离税金。由于企业库存情况比较复杂,账实不符的情况大量存在,因此对实行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应坚持以物为主的原则,由企业进行先申报,然后由税务部门和企业共同组织人员进行盘存,核实期初存货,这次盘点的方法,主要采取永续盘存制和实物盘存制,做到账由相符、账实相符,然后按规定的方法分离期初进项税额但下列情况,不能计算期初进项税额:
1.企业不能用于生产,不能销售并长期积压的存货;
2.企业账上有、账下无的存货。
四、关于几个政策问题。
1.凡实行"实耗扣说法"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历年多转成本(只记账、不消耗材料)而多出的这部分存货,经核实后应按规定补交增值税,或抵减期初进项税额;
2.企业存货中发现的盘盈和盘亏,应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财政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属于当事人责任亏空的,应山当事人负责赔偿,属于非常损失部分,转入"营业外支出一一非常损失"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转入"管理费同"科目;
3.1994年期初存货的数量和金额要据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对属于"货到单未到"的,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1994年元月1日以后仍收到的是普通发票的,一律作期初存货对待,计算期初进项税金,二是1994年元月1日以后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作本期购进处理,其进项税额可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属于"单到货未到"的,一律作期初存货处理,并计算期初进项税额。
4.凡实行"实耗扣说法"的企业,其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按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其在产品、产成品实际采购成本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以下简称《计算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
5.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其期初存货的进项税金,分两种情况,凡实行"购迸扣说法"时核定了期初存货采购成本的,按《计算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凡按照省局鄂税发[1993]252号、255号文件规定已单独计算并经税企双方签字盖章的期初待扣税主,直接以此数额为准。
五、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确认,企业通过盘点以后,应填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报告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县(市、区)局组织审核属实后,在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报告表一式三联,一联留县(市、区)局,一联存主管税务机关,一联退企业,各县(市、区)税务局应汇总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汇总表》,于3月20日前上报地市州税务局,地市州局应在3月25日前汇总上报省税务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明年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明年期初库存原材料的商品中含有的已征税款如何处理,是关系到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问题。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不能各自为政,否则将不利于税制改革。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对企业明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所含的已征税款,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处理。
二、由于企业存货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底数不清,因此当前第一位的是要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同时,为了避免引起物价上涨,要将已征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帐。企业存货用于生产或经营时,分离记帐的已征税款不得进入生产成本或经营成本。
三、考虑到国家财政和企业两方面的承受能力,对这个问题采取的措施将分期分批逐步实行。
四、在统一的处理办法下发之前,企业明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扣除。
现将《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收已征税款计算办法》发给你们,请立即传达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并认真布置执行。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情况,按本通知附表的要求于1994年3月底以前报到我局。
附件:《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
附件:
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
一、除外贸企业外,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计算1994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以下简称已征税款)。
外贸企业的已征税款的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已征税款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企业,其已征税款为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应扣税金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予扣除部分后的余额。
(二)其他企业按下列公式计算已征税款:
已征税款=存贷的实际采购成本*扣除率
三、存代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
(一)存贷中的外购的原材料、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以下简称外购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和委托加工材料实际支付的外委加工费。
(二)存贷中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动力和实际支付的外委加工费。
四、实际采购成本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原实行“购进扣税法”但未实行“价税分流”的企业,其实际采购成本为实行“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贷采购成本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计算扣除税金部分后的余额。
(二)原交纳产品税、盐税、工商统一税和按定期定率办法交纳增值税的工业企业,其外购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其产成品、在产品的实际采购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采购成本=期初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实际成本*1993年生产成本中外购项目实际采购成本/1993年实际生产成本
(三)商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的,以实际进贷原价为实际采购成本;采用销价核算的,以“库存商品”金额减去“商品进销差价”金额后的余额为实际采购成本。
(四)存贷的实际采购成本适用于不同扣除率的,应按适用的不同扣除率分别计算存贷的实际采购成本。
五、企业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的免税货物,或者兼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征营业税项目的,在计算出全部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后,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
增值税存全部存货X(1-1993年免税货物销售额营业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六、扣除率规定如下:
(一)外购农业产品的扣除率为10%;
(二)其他外购项目的扣除率为14%。
七、按以上规定计算的已征税款,应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从存货所在的会计科目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