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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函[2004]11号

颁布时间:2004-0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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