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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废止]

鄂国税发[2001]198号

颁布时间:2001-1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1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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