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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失效]

鄂国税发[2001]215号

颁布时间:2001-1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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