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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2]120号

颁布时间:2002-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的规定,现将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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