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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5]48号

颁布时间:2005-04-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与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当地办事处(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服务单位应于每月征期前向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送《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服务单位上报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服务信息须经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认并加盖印章。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使用通知书》的同时,必须向纳税人发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用户须知》(见附件2),告知国税机关对服务单位监督的有关内容。对服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纳税人可按照公布的投诉电话向主管国税机关或者上级国税机关进行投诉。各级国税机关均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对纳税人投诉情况的登记、处理和反馈工作,并及时登记《受理投诉登记台账》(见附件3)。

  三、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按季对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基层国税机关、使用单位了解服务单位的技术服务情况。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专用设备销售、开票人员培训以及开票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等情况。全年四个季度的检查情况,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于次年的1月底前报送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反馈的《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汇总填列《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统计表》(见附件4)

  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每年6月12日和12月12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1.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用户须知(略)

  3.受理投诉登记台账(略)

  4.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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