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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250号

颁布时间:1997-07-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新税制实施以来,增值税作为工商税收的主体税种,它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支柱,又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1994年以来,我市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总的说来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从去年以来增值税异常申报(包括零申报,是指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既无销项税额也无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负申报,是指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为负数)的纳税人大量出现,尤其是商业企业的异常申报比例居高不下,今年初仍高达35%左右。在异常申报的一般纳税人中,虽然有一部分是新办户,或因歇业、停业、业务不正常等因素造成,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钻税制改革的空子偷税、逃税,严重地侵蚀了增值税税基,阻碍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因此,对商业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既是打击偷税活动,组织收入的重大举措,又是搞好调查研究,逐步完善征管工作的有效手段。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要把专项检查提高到巩固新税制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的高度来认识。要广泛动员全体税务干部抓好这次专项检查,克服目前存在的厌战情绪,群策群力完成重庆直辖后迎来的第一次专项检查。

  市国税局成立以许大卫局长为组长、黄亦瑾副局长为副组长,流转税处牵头有关处室参加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区市县局也要建立相应的专项检查领导机构,确保专项检查顺利实施。另外,各局还要把这次专项检查的意义和目的以及实施的方法和步骤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当地党政的领导和支持,减少专项检查工作中的阻力。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检查面

  1.除按国税函[1997]401号通知已列举的重点外,还要把下列行业作为检查的重点:

  (1)经营汽车、摩托车、建材的批发或零售企业;

  (2)市外来渝企业(包括分支机构);

  (3)全年累计税负低于1%或有销售收入但半年未纳税的企业;

  2.专项检查的内容请参考本通知所附《商业企业增值税检查方法》。

  3.各局检查面不少于本通知所附《重庆市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户数分配表》所规定的户数。

  三、检查时间专项检查从7月中旬到9月底结束。10月15日前各局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和企业数据软盘,以及每一户《商业企业增值税检查表》送达市局流转税处。

  四、检查方式和几点要求:

  (一)检查方式全市专项检查由市国税局统一部署,各区市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专项检查。检查方式在区市县局内要坚持税务所或检查系列之间交叉进行检查,市局将在8月中旬——9月底组织区市县局之间开展交叉检查。

  (二)各局在专项检查中,要抓好以下几个结合:

  1.专项检查要与组织欠税入库相结合。今年以来欠税仍然呈上升的趋势,这已成为制约我市税收计划完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各局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强行扣缴税款、限量或暂停供应专用发票等)组织欠税入库,绝不允许边查边欠的情况发生;

  2.查补税款要与罚款相结合。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在专项检查中被查出的偷税问题,各局既要责令纳税人限期补交,又要坚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局要通过补罚并举的措施狠刹“查到了我就补,没查到继续偷税”的歪风,以进一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3.专项检查要与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相结合。凡上年销售额低于18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这次专项检查中被查获有偷税问题的,各局不仅要补税罚款,而且原则上要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五、总结评比市局将根据各局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并向全市通报评比结果,对按本通知所附《重庆市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评比办法》评选出来的优胜单位,市局将予以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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