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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207号

颁布时间:1997-09-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接文后,各单位应及时将总局文件的主要精神在各征收大厅及税务所上墙公布,作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

  二、各单位上报三季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季报表》时,须在备注栏注明截止三季度末1994年版专用发票结存情况。

  三、在11月30日前,各单位应将1994年版专用发票预计作废情况汇总后,书面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1997年7月31日国税函发[1997]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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