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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40号

颁布时间:1997-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未按17%税率征收的,从1997年1月1日起必须改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31日国税函[1996]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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