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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141号

颁布时间:1997-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精神和要求。

  1.各局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税制改革以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的情况和按总局要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清理的工作方法和步骤,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

  各局还要通过税法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广泛开展税法宣传,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如实申报,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

  2.做好内部动员工作。各局要组织征管人员学习国税发[1997]38号通知的规定,充分认识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清理是加强增值税管理,巩固新税制已取得成果的重大举措。全局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

  二、加大检查力度,进一步清理整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征收单位要组织精干力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检查,以进一步整顿纳税秩序,规范纳税行为。

  1.各局在检查前,要组织检查人员分析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找准检查的突破口。

  检查时不要单纯追求检查户数和检查面,要重视检查质量,做到查深查透。检查后要及时总结检查典型案件的经验,以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清理的重点内容。

  除按国税发[1997]38号通知所到的七条 内容进行清理外,还要对以下情况进行检查。(1)上一年度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1%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2%的;(2)近年来有偷税记录的;(3)有出租和发包行为,但出租者和发包者未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合同资料的。

  3.在检查中各局对查出的饱税额,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上一年度销售额,商业企业低于180万元,工业企业低于100万元的,均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征税。《关于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见附件一)由各局自行印制。

  一般纳税人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后,除正常月征税款和欠税要补征外,不再进行结算。

  国税发[1997]38号通知所要求报送的《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统计表》和书面总结于7月20日前送达市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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