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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4号

颁布时间:1997-0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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