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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19号

颁布时间:2002-0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

  二、根据我区目前商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所有商贸企业(不划分批发、零售)均纳入纳税评估范围。

  三、本地区平均税负率由各地、州、市国税局利用本地区商贸企业有关税收资料进行测算确定,每年测算确定一次,并报区局备案。

  四、各地按季度向区局上报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及稽查部门反馈的稽查结果,区局将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五、增值税纳税评估是一项新的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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