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传电[1993]23号
颁布时间:1993-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完成,并统一按本通知所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格式办理。
二、应税销售额统一按今年预计全年数确定,计算公式为:全年预计应税销售额=(1—10月应税销售额÷10)X12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请各地按本通知所规定的标准自行刻制并妥善保管。
附表:点击下载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