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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4]44号

颁布时间:2004-06-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是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国税机关接通知后要及时将总局文件精神告知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并开展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各地要按照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明确职责,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自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必须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的《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主管国税局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9、10栏“金额”、“税额”项数据与《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中的“合计”栏“金额”“税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审核比对结果不符的,应退纳税人重新申报。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通知网上申报软件开发单位修改有关申报软件,并增加比对功能。

  四、各地必须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以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相关软件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下载后使用。

  五、各地应于每月18日前将当月采集的《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检查、汇总后通过FTP上报省局。

  在执行中如遇业务和技术问题,请分别与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和信息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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