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税传[1994]16号
颁布时间:1994-0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税务江西省税务局
各地、市、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23号文国税明电[1994]23号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便于企业生产经营,又有利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由税务所代小规模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生产、批发、修理、修配、加工企业,其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后,其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当地的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
对个体专业户,其生产或经营有地方特色的货物,销售地又主要集中在专业商品贸易市场(例如进贤县文港毛笔市场),因生产经营确需专用发票的,可由当地税务所提出申请,逐级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后,税务所可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所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同时应将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足额征收入库。
对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业务或外来企业,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二、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时,应由企业提出申请表(格式附后),税务所长审批后,指定专人开具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分别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既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帐。
三、对代开专用发票的企业,税务机关应要求限期健全会计核算,在一年内达到会计核算健全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达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但不得再代开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基本条 件为:①企业是经批准依法成立的;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③在银行开有结算帐户;④有专职会计;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必须有两年以上历史。其纳税知识必须经税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认定上岗;⑤企业能够根据会计核算规定准确地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四、下列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代开专用发票:(1)以商品零售为主的企业;(2)有过偷税、抗税历史、经常欠税或长期纳税态度不好的企业;(3)符合一般纳税人条 件,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企业;(4)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企业及小额零星销售;(5)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6)在银行没有结算帐户的企业;
五、各税务所应将专用发票代开情况,分别造册详细登记,并每月向县(市)税务局汇报代开专用发票情况。
六、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注明“代开”字样,同时加盖税务所印章 .
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