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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2]32号

颁布时间:2002-0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对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以下简称“专用收购凭证”)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江西省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专用收购凭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凭证版次。为便于对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集中统一管理,在原有万元版的基础上,增加百元版、千元版。联次仍定为一式五联。百元版适用于零星收购农产品等物资作为辅助材料的企业;千元版适用于以农产品等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的企业;万元版适用于财务健全、能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从事农产品等物资收购、加工的企业。收购凭证各版次的具体适用范围由各县(市、区)国税机关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实行分类管理。为加强收购凭证的抵扣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区别企业性质、行业特点、收购产品的类别,有针对性地实行分类管理。

  (一)使用收购凭证购进免税农产品等物资的企业,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收购凭证、《农产品等物资收购清单》、《农产品等物资验收入库登记表》和《付款方式备查明细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予以抵扣。

  (二)以竹、木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工业企业,其收购的原木原竹数量、金额,在每月申报纳税、报送《农产品等物资验收入库登记表》、《付款方式备查明细表》的同时,附报林业部门的检查放行单证,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予以抵扣;若表、单证数量金额不一致的,不予抵扣。

  三、进行“两审一检查”。已开具的专用收购凭证抵扣联,由用票单位连同《农产品等物资验收入库表》及《付款方式备查明细表》一起每月单独装订成册,由法人代表、办税人员进行自审,并签名盖章 ;申报纳税时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县(市、区)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用收购凭证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指导,对用票单位的填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进项税额抵扣的,取消其专用收购凭证抵扣税款的资格。

  四、视同专用发票管理。专用收购凭证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实行限量、限次、限额发售和验旧供新、定期缴销制度。

  五、各县(市、区)国税局按照本通知精神,根据当地专用收购凭证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设区市国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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