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2]2号

颁布时间:2002-0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商贸企业增值税进行纳税评估,是提高增值税申报质量和管理水平,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整个国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纳税评估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以主管局领导为组长,各有关科、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科、所要积极配合,加强协调,齐抓共管,注重实效,共同做好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二、充实人员,协调配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纳税评估工作由各单位管理系列的纳税评估岗位负责。由于此项工作业务性强、责任重大,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决定着评估工作的质量。为此,各单位要及时选调责任心强、懂业务、擅分析的干部,充实到评估岗位。

  同时,要理顺与征收、稽查等方面的工作关系,形成有机配合、协调有序、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

  三、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纳税评估工作难度较大,各单位要在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扎扎实实,稳步推进,保证纳税评估工作既积极主动,又周密稳妥地贯彻落实。工作开展初期,要侧重于纳税评估机制的建立和到位,本着由浅入深的原则,注重评估的质量和效果。要逐步积累评估经验,不断完善,促进我市纳税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和税收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各单位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原则规定,按行业测算本地区评估企业平均税负率(具体测算办法另行通知),并于2002年3月底前报市局流转税处。

  五、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