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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云国税增字[1995]24号

颁布时间:1995-06-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通知》中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文到之前已经征收了增值税的,按实缴入库数额退还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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