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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8]127号

颁布时间:1998-07-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省局辽国税发[1994]22号、辽国税一[1995]53号文件执行。

  二、对复混肥的免税应严格按成本比例法掌握,并进行认真审核后,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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