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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征字[1998]137号

颁布时间:1998-07-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各区、县(市)技术监督局;市能源标准计量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一[1998]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迅速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抓紧组织力量,结合当前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务必从现在开始,全面开展对加油站进行检查、清理工作,做到边检查、边登记。

  二、法库、康平县技术监督局,市能源标准计量所要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所承担强制检定的加油机的铅封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全面开展铅封工作,共同做好对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

  三、此项工作的实施细则另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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