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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1999]50号

颁布时间:1999-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国税一(1999)28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精神布置1999年度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审定工作。市局要求通过本次年度资格审走工作,对商业企业销售额低于180万元、工业企业销售额低于30万元不符合保留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一定要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擅自采取任何形式予以保留。从1999年4月1日起《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度》废止,增值税纳税人的登记、验证、换证工作并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定工作范围。本次年审对象为:1998年5月底以前(补审)经税务机关年度资格审定后的一般纳税人,未参加1998年度资格审定的纳税人视同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经营期不满1年的一般纳税人,只换发资格证书,不参加年审。1999年年审主要内容是:纳税人1998年度涉税资料或1998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的涉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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