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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沈国税流字[1998]296号

颁布时间:1998-1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铁西、沈河、皇姑国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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