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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流字[1998]285号

颁布时间:1998-1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8]198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省局、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妥善处理好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对擅自定率征收或变相定率征收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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