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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9]4号

颁布时间:1999-0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年度进行资格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解决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市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证年审质量,在去年商业企业划转工作的基础上,对所有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审查清理,尤其是对工业企业、上年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同时,通过年审,要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税款缴纳等情况,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各项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年审实施时间各地可按以下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掌握工作进度:

  (一)2月底前为国税机关发布公告、年审准备及纳税人自审价段;

  (二)3-4月份为国税机关年审实施阶段;

  (三)5月份为年审总结上报阶段。

  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国税局应于6月30日前将年审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随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

  三、年审要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中规定的有关表证(由各市地自行印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格式附后,供各地参考使用。

  四、各市地务于2月底前到省局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人年审实施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人年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税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制度。

  第三条年审的范围:由各级国税机关认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年审的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一)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银行结算帐户;

  (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核算方法、帐务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年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包括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非企业性单位、租赁承包单位等,申报销售额是否真实。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

  (一)是否按规定税率和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有无错用税率和少报收入行为;

  (二)是否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销项税额,有无迟报、瞒报收入行为;

  (三)是否按规定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无擅自扩大抵扣范围行为:

  (四)是否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有无逾期不申报纳税行为等。

  三、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情况:

  (一)是否按规定配备票管人员,持证上岗;

  (二)专用发票保管是否符合“六防”要求;

  (三)是否按规定数量领购和缴销专用发票,有无超数量领购和逾期不缴销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使用开具专用发票,有无违规开具、携带外出、丢失被盗、虚开伪造等行为。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列为年审重点:

  一、连续月份零负未申报业户;

  二、上年度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

  三、年应税销售额变化较大的;

  四、税负明显偏低于当地税负正常峰值,或呈明显下降趋势而无正当理由的;

  五、C类一般纳税人及上年度年审中降低管理类别的;

  六、年度中有偷骗税、专用发票违规等不法行为的;

  第六条年审的组织实施:

  (一)公告年审:

  各级国税机关向所辖一般纳税人发布公告,通知纳税人年审有关事宜,对年审内容、操作程序、材料报送方法及其他具体要求进行明确;

  (二)纳税人自审:

  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自审,自审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纠正。自审情况由纳税人据实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并根据国税机关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5、有关会计帐簿;

  6、税务检查处理决定;

  7、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国税机关审查:

    国税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组织人员逐户进行审查确认,由县(市、区)国税机关作出年审结论。个体经营者一般纳税人的年审由市地级国税机关作出年审结论。

  第七条年审问题的处理:经国税机关年审确认后,年审对象有下列情形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一、销售额方面:

  (一)暂认定的商业临时一般纳税人,暂定期满1年,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80万元的;

  (二)已认定的商业一般纳税人,上年度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80万元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不适用以上两项销售额标准。

  (三)从事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足3 0万元的。

  二、纳税行为方面: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亦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一)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二)经国税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未申报纳税或连续6个月异常申报的;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有偷税行为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对上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视以下情况实施年审:

  一、对年审期间临时期满一年,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且纳税行为良好、税负水平正常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发票领购簿上加贴年审合格标识;

  二、对年审期间临时期未满一年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国税机关应重点审查其纳税行为、税负水平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申报行为,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无第七条所列行为的,继续按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暂不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暂定期满后15日内,到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凡年审或日常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国税机关可视情节,取消其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或限期整改,适当延长临时期。临时期满后,国税机关要对其年应税销售额严格核实,达不到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达到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可重新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

  第九条对年应税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标准以上,有第七条所列行为的纳税人,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可视情况确定为1-6个月。整改期内,降为C类一般纳税人,由国税机关代管专用发票,列入日常稽查和监控重点管理范围,除对其纳税申报进行一二级稽核外,及时到户实施重点稽查。整改期满经国税机关验收合格的,可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继续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第十条经年审被国税机关取消资格的纳税人,以后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十一条对经年审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对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等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二条年审的方法:国税机关应根据所辖一般纳税人的分布情况、交通条件等,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灵活采取分片巡回、逐户落实等形式,通过调帐或实地检查等方法,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对列入年审重点的业户,国税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其生产经营、帐务核算、专用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质询和重点审查,做好质询记录,发现问题按现行规定处理,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或移交专业稽查。

  第十三条对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在10日内补办年审手续;超过国税机关规定时间仍不办理年审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根据日常申报和征管资料,对年应税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的纳税人,自动取消其一般纳人资格。

  第十四条年审工作结束后,国税机关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质询记录、检查结论等年审资料统一整理归档,作为纳税人的一项重要征管资料妥善保管,为一般纳税人日常监控、异常申报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各市、地国税机关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意见。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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