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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7-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76号《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各地税务机关对化肥生产企业按规定在1995年底以前给予免征增值税的化肥,在1994年1至4月份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应认真进行清理核实,采用退库的办法及时退还给企业,对未入库的税款均不再补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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