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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6]3号

颁布时间:1996-0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5]232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培训会议上的要求。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应对本辖区1994年7 月1日——1996年2月29日期间内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包括领、用、存数量不符以及专用发票案件中目前尚未追回的发票)进行认真清理,按要求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于1996年3月10日前报送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汇总录入后,务必于1996年3月30日以前通过网络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电传报区局流转税处备案,从1996年3月起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按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上报。

  2、“查询报警系统”专用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配备。

  3、……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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