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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关于“以棉补粮”等项基金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新国税明电[1995]27号

颁布时间:1995-10-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从今年9月1日起,全国棉花收购价格提至每担7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新疆的棉花价格平均每担提至600元,调拨价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国家规定收购价与自治区收购价的差额(100元/担),作为自治区“以棉补粮”等项基金。

  为了保证棉花收购和基金征集的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5]8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以棉补粮”等项基金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1.棉花收购企业在产地收购棉花时,需向生产棉花的单位或个人开具《新疆工商企业统一收购发票》和自治区国税局认可的其他棉花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按每担600元的价格开具),企业凭收购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正常抵扣。

  2.每月月末,收购企业根据当月实际收购数量进行汇总登记,按照汇总登记的收购数量,以每担100元的差价,向收购地县级财政部门开具收购发票,财政部门对其收购数量和上交“以棉补粮”等项基金审核无误后,须在收购发票上加盖印章 并自留一份备查,其他联次退回棉花收购企业。如果“以棉补粮”等项基金未能足额上交,则不予盖章 .收购企业凭盖有财政部门印章 的收购发票并附收购清单上报当地税务征收机关,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查企业申报的收购数量、金额与实际收购是否相符,经审核无误后,在收购发票上加盖“准予抵扣”戳记,企业据此按规定的扣除率进行税款抵扣。

  3.今年“以棉补粮”等项基金进项税金的抵扣,从1995年9月1日起执行,至1996年8月31日止,为了适应今后“基金”内容和棉花收购的实际情况,以后年度“基金”进项税金的抵扣,实行一年一定。

  4.“以棉补粮”等项基金的征集,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为促进全疆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所制定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基金及时、足额上交。

  5.在具体操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国税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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