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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的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6]38号

颁布时间:1996-07-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6]261号称: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现摘转给你们,请转属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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