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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5]25号

颁布时间:1995-04-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4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现行法规严肃处理。

  (二)各地要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具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税款或据以办理出口退税。

  (三)各地要注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标记的认别,自1994年7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专用发票按印制顺序分为:第一批印制的专用发票,全部为四联,特点是发票右上端未注明专用发票的批号;第二批第一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全部为七联,特点是发票右上端印有“94七/A”字样的批号,“94”表示 1994年,“七”表示七联发票,“A”表示第一阶段印制,以上两版防伪团花为八角梅花形;第二批第二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右上端印有专用发票的批号,四联专用发票为“94四/B”,七联专用发票为“94七/B”,“B”表示第二阶段印制,防伪团花为四角梅花形;1995年印制的专用发票,特点是右上角印有 10位专用发票代码,防伪团花系四角梅花形。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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