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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指示

新国税发字[1995]14号

颁布时间:1995-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去年以来,全区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认真开展打击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各种违法犯罪的斗争,保证了新税制在我区的顺利实施,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实行新税制后,税务执法的形势依然相当严峻,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丢失被盗时有发生,代开虚开屡禁不绝,偷骗税款触目惊心,犯罪事实令人发指。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在我区相继发现的几起特大案件,说明在某些地区犯罪分子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偷骗税款的现象相当猖厥,说明我们某些税务机关在专用发票的管理中存在着严重的不容忽视的问题,鉴于此,区局对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指示如下。

  一、全区各级国税局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是工商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增值税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严格管好专用发票,正确实施税款抵扣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确保税制改革顺利推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切实把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作为各级国税局的大事要事抓紧抓好。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偷骗税款,是新形势下税收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也是对刚刚建立的新的税收制度的严峻考验,表现在专用发票上的这场偷漏与反偷漏,骗税与反骗税,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是长期的,艰巨的,也是复杂的,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信心、全力以赴。主要领导要全面负责,主管领导要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要齐抓共管,主动配合,紧紧围绕专用发票管理这个“重中之重”开展工作,任何懈怠、畏难、推诿的不负责任的态度都是十分有害的,也是绝不允许的。今后,对由于国税机关管理不善而引发或有税务干部参与利用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件,一概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新税制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制度和规定,区局也提出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区局在多次检查中发现,这些制度、规定、办法和措施,有的地方执行的比较坚决、落实的比较好,有的地方执行的不够坚决,落实的不够好。事实证明,执行的坚决,落实的好的地方,专用发票发生的问题就少;执行的不坚决,落实的不好的地方,专用发票发生的问题就比较多。制定制度,重在落实。因此,区局重申,对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提出和制定的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规定、制度、办法和措施,以及布置的有关工作,各地都要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决不能敷衍了事,走过场走形式,更不能随意变通,自行其事。对屡禁不止,有令不行的要严肃处理。当前,需要强调的,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现有的专用发票管理机构和人员,机构不完整的要从运送、保管、发售、使用到核销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奖惩分明的管理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要严格掌握认定界限,对已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要整顿清理,重新审查,重新认定,凡不符合条  件,达不到要求或在专用发票使用过程中有违章 违纪又不服管理,屡教不改的,坚决立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对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已发售的专用发票。四是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使用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立即收缴已经发售的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五是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掌握专用发票的发售标准,严格发售手续,从严控制发售数量。

  三、进一步增强管理意识,强化税务机关内部的防范机制。一些不法之徒之所以胆大妄为,猖厥地利用专用发票犯罪,偷骗税款,究其原因,作案的外部环境固然存在,但税务系统内部的问题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有的地方片面强调特殊性,随意变通税收政策;有的在认定;般纳税人时,随意降低认定条 件,扩大认定范围;有的对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户管理放任自注,不管不问,长期不查验不稽核;有的对已经发生的案件查处不力;有的税务干部本身就不廉洁自律,以权以职谋私,参与犯罪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干扰了专用发票管理措施的落实,给犯罪分子造成了可趁之机,也损害了国税机关的执治形象。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要从内部管理入手,认真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查不足,补漏洞,强化内部防范机制。其一,在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岗位上,要选派政治过硬,纪律严明,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其二,要对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从事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同志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独,防止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以税谋私,以票谋私。要把反腐倡廉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作为搞好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措施。要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局制定的廉政规定,加强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大力组织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其三,对玩忽职守,严重渎职,给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机,特别是利用职权之便为犯罪分子提供条 件或参与专用发票犯罪的税务干部,要严肃查处,该给行政处分的要从重处罚,该绳之以法的坚决绳之以法,直至开除公职,决不心慈手软,姑息养奸,留下后患。

  四、下大力气认真开展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稽核检查是专用发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区局对专用发票的稽核工作进行过多次布置,一些地区始终未能按要求落实,致使一些犯罪现象不能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有效遏制,终于酿成大案,给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失。为此,区局要求各地要加大稽核检查力度,要把普遍稽核与重点稽核、区内稽核与区外稽核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把专用发票管理中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从目前的情况看,稽核的重点仍然是商业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的企业,实行先征后返还或即征即退的企业。上述三种类型企业一般纳税人稽核面原则上每月不得低于10%,其中商业流通企业不得低于20%,有条 件的,问题比较多的地方要尽可能扩大稽核面。稽核工作要力戒图形式,走过场。要重点稽核利用专用发票真票棍开、虚开代开、大头小尾以及转借等问题,一旦发现问题,要穷追不舍,查个水落石出。

  对20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要开展交叉稽核,对领取专用发票的纳税户,无论是经营场所不固定的,还是固定的,都要建立专用发票使用报告制度,定期跟踪检查;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也要进行抽查,掌握其经营范围、付款周期等,以确定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的真实性。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入,稽查将成为各级税务机关的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从长远看,税收征管工作要逐步建立申报、代理、稽核三位一体的新格局,征管手段要实现现代化。在当前仍然要立足现实,从现有条 件出发,脚踏实地,下苦功夫,下大力气,一张一张地查,一张一张地过,各级税务机关在人、财、物上要对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给予倾斜,特别是重点案件的查处,要提供充分的保证。

  五、进一步落实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各地要认真执行新国税流字[1995]48号文件精神,强化信息意识,加强查报制度,对发现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各类案件,要迅速将所掌握的基本案情报告上级机关,并及时向当地公、检、法等部门通报案情,不失时机地采取应急措施,以便迅速侦破,及早查处。防止久拖不报,更不得瞒情不报。对久拖不报或瞒情不报者,一律视作违纪行为论处。

  各级国税局于9月底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逐级向上级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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